早在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有涉及垃圾短信的内容。”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后来又出了重磅的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其中特别提到不允许随便发送垃圾信息。1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特别提到不允许发送商业信息,而且用户拒绝之后不得再次发送……这些法律法规都已清楚地确认了用户享有不接受垃圾信息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工信部在2020年发布的《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朱巍说,“《民法典》在规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时候,特别将‘私人生活安宁权’写了进去。这就是说,任何人发送垃圾信息,就可能打扰了用户的安宁。这样的规定赋予了用户一个起诉的抓手。谁在微信和手机短信里发送广告,可能就侵害了用户的安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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