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安全网上购物受骗支付公司能否有责任?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受理该投诉后,及时联系该支付公司进行核查。经调查,张某进行交易的甲商户并不是该支付公司的特约商户,实际交易对象应为该支付公司发展的从事灯具零售的小微商户乙。乙商户的网络支付接口存在被甲商户使用的事实。该支付公司在处理相关交易时,未检测到支付接口被转接的行为,未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导致交易完成;接到张某投诉后,未及时联系商户并处理张某的投诉。后该支付公司收到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转办的投诉后,及时冻结了商户资金,关闭了商户接口。经与张某协商,该支付公司先行垫付了张某的购物款。
 
 
本案例中,该支付公司存在对特约商户巡检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未能有效监测、识别其特约商户的支付接口被违法转接的情况,未能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该行为违反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监管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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